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 陳盈達 住基隆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泰山 間因102年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7,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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