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佩華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零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