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О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一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與綽號「 武隆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及某不詳姓名之成年代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四年四、五月間起,以乙○○為人頭,分別由該代書偕同乙○○先後向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安南分社、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文賢分社、台南市農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台灣土地銀行永康分行、台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公園分社台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北興分社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安順分社、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等九家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支票存款帳戶,由乙○○領取支票後,部分票據留供己用,部分則交付綽號「武隆」及該自稱為某代書之人使用,並由綽號「武隆」及該某代書以乙○○為發票人簽發支票在台中縣及其他不詳地點,向不特定人詐欺財物,自八十四年六月間起陸續退票,八十四年九月一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迄八十八年八月九日止,其等簽發票據之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千三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八元,退票而未經註銷之總金額為四千六百四十六萬八千九百八十八元(起訴書誤載為五千三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八元),(其開戶日期、開始退票日期均詳如附表記載)。嗣甲○○因 李晉廷 於八十七年初向其借款十五萬元,因而持有李晉廷交付、發票人乙○○簽發、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面額新台幣(以下同)十八萬元,支票號碼AM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之支票(李晉廷業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偵字第二○八七號提起公訴),惟屆期未獲付款,且發票人乙○○之支票早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列為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甲○○不甘受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坦承於八十四年四、五月間至附表所載之九家金融機構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申領支票後由綽號「武隆」之男子拿走,申領支票係供他人使用等情不諱,惟辯稱:伊於八十四年七月間身分證遺失,可能歹徒撿到身分證冒名陷害,伊是大理石工人,是綽號武隆的 紀水河 帶我去申請,因交友不慎誤入歧途,又對支票常識不懂,並非有意破壞金融秩序,自己也是間接受害,沒有詐欺云云。
二、經查:
1、被告於附表所示之九家金融行庫,申請設立支票存款帳戶,領取支票,自八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九日止,簽發票據之總金額為五千三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八元,其退票而未經註銷之總金額高達四千六百四十六萬八千九百八十八元,並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列為拒絕往來戶之事實,有台南縣票據交換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南縣票字第六七三號函附之退票資料、台南市票據交換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南市票交字第二○六號函附之退票資料(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九八九號卷、以下簡稱偵查卷、第二一、三二頁);被告於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時間向各該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
自八十四年六月八日起陸續退票等情,有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安南分社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南七信字第○八一九─一號函附之開戶資料(附於偵查卷第四四頁)、台南市農會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八八南市農信字第二○九○號函附之支票存款相關資料(附於偵查卷第五四頁)、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文賢分社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南市三信總字第六八一號函附之申請開戶及領用票據資料(附於偵查卷第五八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八)永康字第○二一一○號函附之退票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八八)永康字第○○二六二號函附之退票明細表附卷可稽(偵查卷第六二頁等)。
2、被告於偵查中供認:「是別人介紹一位代書叫我去申請支票交給他,是他幫我申請的,代書帶我去辦,我請不出票,我欠錢要週轉,需要用票,所有的戶頭都是同一時間開戶,票是我自己開,有一位叫『武隆』的人叫我申請永康分行的票給他用」等情(詳見偵查卷第七八頁),查,被告於八十四年四月間起陸續以經營「上裕商行」名義申請支票,惟被告所稱之「上裕商行」並未辦理設立登記,有台南市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南建局工字第四九一七號函卷可按(偵查卷第十九頁),衡情規模應屬不大,而被告竟申請九家金融機構,領用數百張之支票交給綽號「武隆」者及該某代書所使用,且短短數月、即八十四年六月間起即陸續跳票,被告復無法說明其本身所簽發之票據究係多少,被告經營「上裕商行」係各種於飲批發買賣,豈能在短短數月間即簽發面額高達五千餘萬元之支票,屆期退票未經註銷之支票亦高達四千餘萬元,隨即列為拒絕往來戶,顯見被告係充當人頭申請支票,部分留供己用,部分則交予綽號「武隆」之人及某代書使用,其有隨意使用支票,以詐取財物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3、雖被告辯稱:伊於八十四年七月間身分證遺失,可能歹徒撿到身分證冒名陷害云云,但經本院函高雄縣茄萣鄉戶政事務所台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查被告乙○○曾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將戶籍遷入「台南市○○路○段○○○巷○○○弄○○號」(即所謂上裕商行設址),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將戶籍遷回高雄縣茄萣路一段四三六號,此有高雄縣茄萣鄉戶政事務所、台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函各乙紙在卷可考(本院卷內),而被告
供認:是綽號武隆及一姓名不詳之代書帶我去辦,所有的戶頭都是同一時間開戶,票是我自己開」等情(詳見偵查卷第七八頁),被告竟辯稱身分證遺失,可能歹徒撿到身分證冒名陷害云云,殊難以採信。
4、末查,本案係告訴人甲○○於八十七年間,由李晉廷交付被告乙○○早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公告拒絕往來之上述面額十五萬元支票,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詐欺告訴,該支票,係 單立忠 交付三千元予李晉廷向不詳姓名之人所購得,而交付甲○○等情,亦據甲○○、單立忠、李晉廷於偵訊中陳述明確(詳見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二○八七號卷),足證被告確係提供人頭,作為開設支票存款戶,陸續領用支票後,供他人詐取財物,其擾亂經濟秩序之情況甚明,被告又辯稱綽號「武隆」就是「紀水河」云云,但經檢察官、原審法院分別向台南縣、台南市警察局調取紀水河之口卡,查無「紀水河」其人,是以被告上開辯詞,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連續、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乙○○先後多次向附表九家銀行,提供其名義開設支票存款帳戶,陸續領用支票為詐財工具,時間緊接,手法及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與綽號「武隆」者及該不詳姓名之代書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原審因而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並且審酌被告連續向九家銀行申請支票詐財,退票之金額高達四千餘萬元,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但念其尚無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智識程度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詐欺犯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邱永貴
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91公告列為拒絕往來)┌──┬───────────┬────┬───────┬───────┐│編號│開設支票帳戶銀行│開戶日期│退票日期│備註│├──┼───────────┼────┼───────┼───────┤│⒈│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安│⒌⒈│⒍⒏開始退票│領用支票一二五│││南分社│││張,退票四九張│├──┼───────────┼────┼───────┼───────┤│⒉│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文│⒍│⒎⒕開始退票│領用支票二十五│││賢分社│││張,退票金額二││││││十三萬六千元│├──┼───────────┼────┼───────┼───────┤│⒊│台南市農會│⒌⒓│⒍⒐開始退票│退票金額三、三││││││二0、八五0元││││││、退票二十五張│├──┼───────────┼────┼───────┼───────┤│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⒋│⒐⒔起退票│退票一二七張│││行││││├──┼───────────┼────┼───────┼───────┤│⒌│土地銀行永康分行││││├──┼───────────┼────┼───────┼───────┤│⒍│第十信用合作社公園分社││││├──┼───────────┼────┼───────┼───────┤│⒎│台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北││││││興分社││││├──┼───────────┼────┼───────┼───────┤│⒏│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安││││││順分社││││├──┼───────────┼────┼───────┼───────┤│⒐│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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