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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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
原告宇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昱呈
訴訟代理人 李欣樺
被告 培英 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娣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就以下事項於文到二週內具狀陳報,繕本逕送被告:
㈠請陳報起訴狀證物六與業主群組Line對話紀錄中暱稱「秀杏」之完整姓名及年籍資料。
㈡起訴狀證物一照片所示鋼筋是否有進入系爭工程場區?上開鋼筋最終處置方式為何?
㈢原告就臺中市北屯區進行鳳林堂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請求給付鋼筋材料加工及損耗費及水電設計費,原告請求被告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請求權基礎是否依兩造承攬契約是否成立為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或民法第511條(先備位或擇一請求)?或其他法律依據;就原告請求被告劉娣錚給付部分,請求權依據為何?參考法條:
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民法第511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四、請被告就原告公司於其他工程涉及不法之事證於文到二週內具狀陳報,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