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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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對人 孫祖欣

相對人 孫祖恩

相對人 孫祖良

相對人 孫美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祖欣等四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相對人人數繳足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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