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東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383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6月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