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9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仲傑 選任辯護人 劉柏均 律師
洪錫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簡璽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