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瑞麟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加重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
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胡瑞麟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依法不得上訴,並不因本院於判決書誤載得上訴而不同。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中有關加重竊盜罪部分(即除攜帶兇器強盜罪外),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