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序
陳秋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5503號、第15504號、第15505號、第15506號、第15507號、第17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陳柏序、陳秋塋均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 蕭書涵 、陳 怡僑 、 陳姮樺 部分(另被告陳柏序、陳秋塋所涉起訴書如附表一編號5部分,另經本院判決)。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柏序、陳秋塋所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詐騙蕭書涵、 陳怡僑 、陳姮樺部分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均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詐騙陳姮樺部分,陳姮樺係基於同一遭詐騙事由,在密接之時間及同一地點,接連匯款至兩個人頭帳戶內,復經被告陳柏序、陳秋塋於密接之時、地提領一空,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犯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又被告陳柏序、陳秋塋因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同一犯罪事實,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8495號提起公訴,且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59號認被告陳柏序、陳秋塋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柏序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陳秋塋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均於107年1月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被告陳柏序、陳秋塋所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業經本院前案判決確定,且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部分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與前案應屬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範疇,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5621號106年度偵字第15503號106年度偵字第15504號106年度偵字第15505號106年度偵字第15506號106年度偵字第15507號106年度偵字第17113號被告 許富菘 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律師被告幸 聖智 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張成隆 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里○○路00巷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陳柏序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街000巷0號3樓居雲林縣虎尾鎮五間厝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陳秋塋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街000巷0號3樓居雲林縣虎尾鎮五間厝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呂冠儒 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富菘(綽號台中大哥,假釋中)、 幸聖智 與?乃方(綽號 阿水 ,另分案偵辦)、 曾冠龍 (綽號 阿華 ,駕駛承租之車號000-0000號豐田小客車,另分案偵辦)及不詳姓名者多人組成詐騙集團,該集團以第1件人頭帳戶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第2件為2000元價格對外收購存摺、提款卡,以介紹人(可分得車手提領款項0.5%之佣金)介紹車手(即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提款或以面交方式,取得詐騙款之人)加入該詐欺集團可得佣金方式招募車手,幸聖智即依此方式,經由知情之張成隆招募陳柏序、陳秋塋夫婦為車手,幸聖智並帶陳柏序、陳秋塋夫婦面見許富菘、?乃方,經2人認可後,由許富菘負責佣金之發放,幸聖智自106年7月初起,至106年7月14日止,負責指示陳柏序、陳秋塋2人至何處提款機提款,許富菘、幸聖智並可從中獲取車手提領款項0.5%之佣金,陳柏序、陳秋塋2人則自曾冠龍取得提款卡,並將提領之詐騙款項交付予曾冠龍轉交詐欺集團分贓。該集團係以不詳方式取得情資,再以電話聯絡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其刷卡購物作業錯誤,變成將來會分期扣款,須將原分期付款約定解除云云,騙取被害人依其指示至提款機操作,而誤將帳戶款項轉入該詐欺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內,以此方式詐騙款項,致使蕭書涵、陳怡僑、陳姮樺、 陳明信 等4人不疑而受騙匯款(詐騙時間地點金額及陳柏序、陳秋塋夫婦提領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呂冠儒以擔任車手方式,於106年6月初加入?乃方(另分案偵辦)、曾冠龍(另分案偵辦)及不詳姓名者多人組成之詐騙集團,自曾冠龍取得提款卡,並將提領之詐騙款項交付予曾冠龍轉交詐欺集團分贓。該集團係以不詳方式取得情資,再以電話聯絡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其刷卡購物作業錯誤,變成將來會分期扣款,每月扣1次,計扣12次,須將原分期付款約定解除云云,騙取被害人依其指示至提款機操作,而誤將帳戶款項轉入該詐欺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內,以此方式詐騙款項,致使 葉鴻達 、 陳慧珊 、 陳國誌 、 王庭瑄 、蕭書涵及一不詳姓名之人等6人不疑而受騙匯款(詐騙時間地點金額及呂冠儒提領時間詳如附表二所示)。為檢察官指揮員警查獲。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及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許富菘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2│被告幸聖智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3│被告張成隆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4│被告陳柏序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5│被告陳秋塋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6│被告呂冠儒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7│證人即被害人蕭書涵、陳│被害人蕭書涵等8人被騙之│││怡僑、陳姮樺、陳明信、│犯罪事實│││葉鴻達、陳慧珊、陳國誌││││、王庭瑄之指證││├──┼───────────┼────────────┤│8│被害人蕭書涵等8人匯款│被害人蕭書涵等8人有被騙│││憑據、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及損失金額。│├──┼───────────┼────────────┤│9│被告陳秋塋、呂冠儒提款│被告陳秋塋、呂冠儒為提款│││時之翻拍照片。│車手之事實。│└──┴───────────┴────────────┘
二、核被告許富菘等6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被告許富菘、幸聖智、張成隆、陳柏序、陳秋塋與曾冠龍、?乃方及在電話中假扮銀行等不詳姓名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呂冠儒與曾冠龍、?乃方及在電話中假扮銀行等不詳姓名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檢察官陳瑞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俐婷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被騙金額│取款時間│詐騙帳│││││││取款地點│戶帳號│├──┼───┼─────┼─────┼────┼─────┼───┤│1│蕭書涵│106年7月9│新北市板橋│58995元│106年7月9│ 李宥霆 ││││日20時45分│區僑中一街││日20時52分│帳號:││││、48分│124巷9弄1││、53分、56│822178│││││號全家便利││分、57分,│540113│││││超商││臺南市中西│871號│││││││區北門路1││││││││段97號合庫││││││││商銀││├──┼───┼─────┼─────┼────┼─────┼───┤│2│陳怡僑│106年7月9│臺中市新光│88974元│106年7月9│同上││││日20時53分│三越對面統││日21時8分│││││、7月10日0│一超商內提││臺南市東區│││││時2分、49│款機││北門路1段│││││分│││310號等││││││││││├──┼───┼─────┼─────┼────┼─────┼───┤│3│陳姮樺│106年7月9│臺北市國泰│89957元│106年7月9│同上││││日21時4分│世華銀行││日22時30分│││││、22時28分│││、31分、7│││││、7月10日0│││月10日0時6│││││時15分│││分、19分、││││││││31分、54分││││││││等,在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04號合││││││││作金庫等││├──┼───┼─────┼─────┼────┼─────┼───┤│4│陳姮樺│106年7月9│臺北市國泰│28985元│106年7月9│李宥霆││││日22時34分│世華銀行││日22時36分│帳號:│││││││、37分,在│007000│││││││臺南市北區│002616│││││││成功路204│807715│││││││號合庫│1號│├──┼───┼─────┼─────┼────┼─────┼───┤│5│陳明信│106年7月9│臺南市麻豆│24412元│106年7月9│同上││││日21時57分│區南勢里││日22時1分││││││106號總爺││、2分,在││││││郵局││臺南市北區││││││││勝利路194││││││││號統一超商││││││││││└──┴───┴─────┴─────┴────┴─────┴───┘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被騙金額│取款時間│詐騙帳│││││││取款地點│戶帳號│├──┼───┼─────┼─────┼────┼─────┼───┤│1│葉鴻達│106年7月9│臺北市大安│29989元│106年7月9│ 黃德瑋 ││││日0時3分│區某處││日8時45分│008189│││││││、46分,在│200396│││││││臺南市北區│905號│││││││勝利路461││││││││號元大銀行││├──┼───┼─────┼─────┼────┼─────┼───┤│2│陳慧珊│106年7月9│新北市新店│29987元│106年7月9│同上││││日17時45分│區某處。││日17時54分││││││││、55分││││││││││││││││││││││││││├──┼───┼─────┼─────┼────┼─────┼───┤│3│陳國誌│106年7月9│南投市某處│29980元│106年7月9│ 林家弘 ││││日17時3分││29980元│日17時12分│700031││││、9分、32││29985元│、13分、14│106607││││分、18時11││14985元│分,在臺南│1號││││分│││市北區成功││││││││路2號統一││││││││超商││├──┼───┼─────┼─────┼────┼─────┼───┤│4│蕭書涵│106年7月9│新北市板橋│29985元│106年7月9│同上││││日20時23分│區僑中一街│6212元│日20時28分│││││、25分│124巷9弄1││、29分││││││號全家便利││││││││超商││││││││││││├──┼───┼─────┼─────┼────┼─────┼───┤│5│王庭瑄│106年7月10│臺中市西屯│29989元│106年7月10│ 廖青青 ││││日19時6分│區四川路67│20000元│日19時17分│008166││││、11分、15│號全家超商│10000元│、18分、19│203600││││分│││分、19分、│754號│││││││20分,在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號成├───┤│6│不詳│106年7月10│不詳│9999元│功郵局│同上││││日19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