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1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王怡然 被告 蔡晴爽
章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