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69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原名: 邱文彬 )、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陳明 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2.提出債務人丁○○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證明。
3.提出本件借據原本。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