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二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10月底至96.1.10│1.95.3月間2.95.3.24││││前四日│3.95.4.74.95.05.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665號│1140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44號│96年度上易字第18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14│96.02.14││├─┼──────┼──────────┼──────────┼──────────┤││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44號│96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3.12│96.02.14││├─┴──────┼──────────┼──────────┼──────────┤││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3524號│4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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