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英捷營造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附表(編號6之票面金額與本票記載不符)。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