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相對人應為丁○○,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補繳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相對人丁○○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聲請狀所提之附表。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