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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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О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合議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合議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許瀞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