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2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2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男四
身分證住金門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傷害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傷害等貳罪,經本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且均經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中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一案,上訴後由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王聰明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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