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九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九0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登錄)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九0號裁定以同年度存字第一九七六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面額叁拾萬元在案。茲為配合中央銀行推動無實體公債政策,聲請以如主文所示之登錄公債代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B書記 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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