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9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