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核定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334,660元(經測量占用580地號土地面積為1.44平方公尺+19.3平方公尺,以58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9,000元計算),應徵第1審裁判費43,966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