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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