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07號

原告 李林香 寄臺北北門○○○000○○○

訴訟代理人 鐘台文 寄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青山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代位 吳明允 請求分割 吳忠如 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以吳明允能分得系爭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遺產之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4,413,542元(計算式詳附表),吳明允之應繼分為1/2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1,000元,尚須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附表:

編號

代位請求分割標的

價值(新臺幣)

1

福林段324地號

234,341元

(11,900*78.77*2/8)

2

福林段324-1地號

3,182元

(12,600*1.01*2/8)

3

福林段324-2地號

161,632元

(11,900*54.33*2/8)

4

福林段324-4地號

70,204元

(11,899*23.6*2/8)

5

福林段324-11地號

37,872元

(11,900*12.73*2/8)

6

龍祥段631地號

478,434元

(48,200*70.89*21003/150000)

7

龍祥段631-3地號

213,740元

(48,200*31.67*21003/150000)

8

龍祥段631-4地號

190,253元

(48,200*28.19*21003/150000)

9

國聖段785地號

1,370,575元

(99,200*269.94*2856/55800)

10

國聖段792地號

48,641元

(99,200*9.58*2856/55800)

11

台灣農林(股)公司

14,508元

(16.6*874)

12

台灣工礦(股)公司

0元

(註:目前停業中.淨值為負數)

13

台灣紙業(股)公司

1,590,160元

(20.8*76,450)

合計

4,413,542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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