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07號
原告 李林香 寄臺北北門○○○000○○○
訴訟代理人 鐘台文 寄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青山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代位 吳明允 請求分割 吳忠如 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以吳明允能分得系爭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遺產之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4,413,542元(計算式詳附表),吳明允之應繼分為1/2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1,000元,尚須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附表:
編號
代位請求分割標的
價值(新臺幣)
1
福林段324地號
234,341元
(11,900*78.77*2/8)
2
福林段324-1地號
3,182元
(12,600*1.01*2/8)
3
福林段324-2地號
161,632元
(11,900*54.33*2/8)
4
福林段324-4地號
70,204元
(11,899*23.6*2/8)
5
福林段324-11地號
37,872元
(11,900*12.73*2/8)
6
龍祥段631地號
478,434元
(48,200*70.89*21003/150000)
7
龍祥段631-3地號
213,740元
(48,200*31.67*21003/150000)
8
龍祥段631-4地號
190,253元
(48,200*28.19*21003/150000)
9
國聖段785地號
1,370,575元
(99,200*269.94*2856/55800)
10
國聖段792地號
48,641元
(99,200*9.58*2856/55800)
11
台灣農林(股)公司
14,508元
(16.6*874)
12
台灣工礦(股)公司
0元
(註:目前停業中.淨值為負數)
13
台灣紙業(股)公司
1,590,160元
(20.8*76,450)
合計
4,413,542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