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175號

原告 潘振福

被告 胡秀蓮

王俊傑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王又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胡秀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胡秀蓮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胡秀蓮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胡秀蓮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貸與被告胡秀蓮新臺幣(下同)40萬元,而持有被告胡秀蓮簽發、票據背面由被告胡秀蓮簽有被告王俊傑姓名及電話以作為擔保如附表所示本票4紙(下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共計40萬元。被告胡秀蓮為被告王俊傑之母,其向原告借款40萬元時,因原告要求被告胡秀蓮須找人提供擔保,被告胡秀蓮遂於系爭本票背面填寫被告王俊傑名字,故被告王俊傑亦應負票據責任。嗣系爭本票均屆期經提示後遭拒絕給付,被告屢經催討仍未置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

三、被告王俊傑則以:被告王俊傑非系爭本票發票人,也未在系爭本票簽名,應不負系爭本票之票據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胡秀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認定:

 ㈠本件原告持有被告胡秀蓮簽發、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據背面由被告胡秀蓮簽有被告王俊傑姓名及電話之系爭本票,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共計40萬元,票款均迄未給付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並經本院當庭核對原告提出之系爭本票正本(已發還)確認無訛,且為被告王俊傑所不爭執,本院綜合上述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上述事實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本票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第3項、第121條、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胡秀蓮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系爭本票到期後均未獲付款,業如前述,則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胡秀蓮應給付40萬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原告雖另主張被告王俊傑亦應給付40萬元,惟系爭本票上「王俊傑」之簽名既為被告胡秀蓮所簽,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胡秀蓮有經合法代理被告王俊傑而於系爭本票背面簽名之情事,則被告王俊傑既未於系爭本票上簽名,自不須就系爭本票負票據責任,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胡秀蓮、王俊傑應給付40萬元,就被告胡秀蓮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就被告王俊傑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兩造勝敗情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胡秀蓮負擔,並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九、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胡秀蓮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4項後段所示之金額,宣告被告胡秀蓮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表:   111年度營簡字第17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發票人

票據號碼

1

110年6月1日

10萬元

110年7月1日

胡秀蓮

CH779237

2

110年4月6日

10萬元

110年5月6日

胡秀蓮

CH275707

3

110年3月30日

10萬元

未載

胡秀蓮

CH275704

4

110年3月30日

10萬元

未載

胡秀蓮

CH27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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