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03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上一人之複
代理人 管禮
被告 林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有關兩造間肇事責任歸屬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