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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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128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林勢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代位人及被告對被繼承人林勢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季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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