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扣案物品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59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Adidas牌襪子│136雙│├──┼────────────────┼─────┤│2│Nike牌襪子│59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