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件:
1.補提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3.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仍應表明。
4.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敘及每月尚需負擔「房貸10,000元」,應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5.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為20,801元,然聲請人
95、96年平均每月收入僅有11,587元,請釋明以當時經濟能力何以負擔每月高達20,801元之必要支出,請聲請人據實陳述,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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