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1.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3.聲請人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4.提出95或96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5.說明遭原任職公司資遣之時間、原因及領取之資遣費各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97年度之薪資單及在職證明。
7.提出聲請前1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
8.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9.說明聲請人支付各項必要支出(含伙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資、就學貸款、補習及書本費)之計算方式,並應檢附各該支出之收據證明。
10.提出設於同一戶籍之 顏美嬌魏利利魏嘉慧魏黃金棗
魏山同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填載),並檢附國稅局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應說明渠等對家計之負擔程度及計算方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