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三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三0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更犯無故離役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台判字第0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