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六三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六三二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0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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