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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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О九二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聲請人因被告所涉強盜殺人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證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故意殺人案件,於逃亡期間,將被害人 潘阿愛 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擅自出售予聲請人經營之慶信汽車商行,被告與聲請人就上開登記潘阿愛名下之自小客車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該自小汽車之所有權,應屬被害人潘阿愛之法定繼承人或聲請人乙○○即慶信汽車商行﹖實應另行依法確認後,方得受領上開扣案車輛,本院認於上開法律關係尚未明確前,所聲請發還扣案物,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吳幸芬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