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47號聲請人即原告 王偉強
王偉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龍虎保全股份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聲請人請求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王祥吉為本院一O七年度補字第一二四七號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中龍虎保全股份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龍虎保全股份限公司(下稱龍虎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龍虎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陳麗紅 已歿,龍虎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得行訴訟行為,且陳麗紅之配偶 王偉達 亦已死亡,聲請人則為王偉達之兄弟,爰聲請選任較孰悉龍虎公司業務之陳麗紅繼承人即其長子王祥吉為龍虎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有龍虎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陳麗紅、王偉達之除戶戶籍資料、王祥吉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卷可參,龍虎公司迄今仍登記陳麗紅為法定代理人,尚未選任新代表人,是龍虎公司目前確無法定代理人可得代理而行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247號事件之訴訟,又王祥吉為陳麗紅之長子,繼承人中年紀為最長且已成年。為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王祥吉為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247號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中龍虎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