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智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中智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之手提袋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義商固喜歡固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手提袋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商標核准日期、指定使用商品及專用期限均詳如附件)。復明知其於6、7年前,向夜市不詳店家,以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所販入使用附件所示商標之手提袋1件,係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詎意圖販賣,自民國98年8月11日1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488號13樓住處,利用電腦上網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nikkilee」名義,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販售上開手提袋之圖片與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以此方式侵害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商標權。嗣經警方上網瀏覽發覺,佯裝顧客以20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並匯付款項,經甲○○郵寄包裹而扣得仿冒手提袋1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匯款委託書、刊登拍賣網頁列印畫面、郵寄包裹照片等在卷及仿冒手提袋1件扣案足稽。參酌該註冊商標之商品在國內外銷售多年,風行全球,為時下一般消費大眾所週知之知名品牌,被告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入與拍賣,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曾於98年8月29日,在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住處,利用電腦上網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nikkilee」名義,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以1000元之價格販售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商標之手提袋之圖片與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以此方式侵害路易威登公司之商標權,並經檢察官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偵字第24352號為緩起訴處分,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本件係於前案之前之98年8月11日所犯,然二行為之期間,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犯行,從而二行應評價數罪併罰,而非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是本件與前案(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98年偵字第24352號)非同一案件,則本件並非上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併此說明。
(二)爰審酌被告不顧他人合法取得商標專用權之權益,率爾意圖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而陳列仿冒商品,嚴重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暨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非長、扣案商品數量為1個、對商標權人所生之損害非鉅、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警。
(三)扣案如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手提包1件,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法律之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42條第3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