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413號
原   告  唐達勝
被   告  勞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尚有事實待
釐清,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請修繕漏水公司或人員前往
現場勘察後,出具書面具體說明本件漏水位置(需明確、特
定)、修繕方法及漏水原因為何,並提出於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