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640號
原   告  張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
被   告  康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如附圖所示編號A建物
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兩造於民國106年間以口
頭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坐
落彰化縣○○市○○段○○○○號如附圖所示編號A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被告應按月給付租金。詎被告積欠租金已達2月以
上,業經原告催告給付及終止系爭租約,並由法院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被告仍不遷讓返還系爭建物。為此依系爭租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
賃物」,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
,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
達二個月以上時」。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
登記謄本、存證信函、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通知兩造到場勘驗系爭建物,及囑託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測
量製作如附圖所示複丈成果圖在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
而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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