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7號
聲請人 吳小慧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拋棄繼承授權書(授權事項:拋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7號
聲請人 吳小慧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拋棄繼承授權書(授權事項:拋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