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7號

聲請人 吳小慧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拋棄繼承授權書(授權事項:拋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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