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878號
原 告 吳威志
被 告 施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0九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二月十
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