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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