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