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 蔡昆勳 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39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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