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 蔡昆勳 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39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