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8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碩園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園賞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50,000元,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
00元外,尚應補繳20,2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