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人 廖為仁 (署長)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陳靜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宋國鼎 律師 劉繼蔚 律師被告 陳建隆
陳建昌 陳真美 陳真媛 上列當事人間行政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機關名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代表人為 林三貴 ,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人亦變更為廖為仁,此乃公眾週知之事實,因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然原告之新任代表人廖為仁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承受並續行訴訟。
二、原告固曾於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另於被告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後,補繳裁判費940元,惟本件既經本院民事庭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而以101年度苗簡字第620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確定,復為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計僅繳納1,440元,尚欠560元未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