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8號原告 劉邦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補正範例如下:││││││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設新竹縣○○鎮○○路○段○○號│││代表人 張朝陽 (所長)│││住同上址││││├──┼───────────────────────┤│2│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所載「苗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3│起訴狀未記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