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俊傑 債務人 王永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