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語柔(原名李宣萱、李素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語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語柔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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