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101號再審原告 林玉龍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 陳氏 畫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3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
500條第1項第2項,第398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確定判決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23日宣示判決時即已確定(見本院101上易字第1230號卷第72頁),而再審原告遲至102年10月15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1頁),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說明,顯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