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錫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訓別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
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