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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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二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