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榮豐指定辯護人俞建界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如主文所示之時間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