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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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8號上訴人 吳昕洧
賴畇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塗全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1萬207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9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