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0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季芃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聲請狀附表二編號3)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借款約定書第7條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使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二、相對人吳季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