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明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坤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向債務人蔡坤瑋請求給付借款及現金卡衍生利息共計新臺幣1,916,000元,惟所附證明文件,即存證信函、存摺影本,僅能得知該帳戶有數筆跨行轉入之金額,其上亦未登載債務人之姓名,尚難確認雙方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對債務人之借款及現金卡衍生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坤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